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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LED在照明工程中应用设计标准

作者: 时间:2011-07-24 来源:网络 收藏
SIZE: 14px; PADDING-BOTTOM: 0px; MARGIN: 8px 0px 0px;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32px; PADDING-TOP: 0px">本标准规定的照明评价指标包括: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相关色温。

除去上述要求外,对照明装置的其他要求:

灯具的遮光角的要求:

表4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上等于和大于65°高度角的亮度。灯具在该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灯具平均亮度限

室内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相关色温推荐值见表6:

表6 相关色温推荐值

5.2 《城市道路照明

城市道路照明评价指标: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路面亮度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表7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除去上述要求外,对照明装置的其他要求: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5.3 《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城市夜景照明评价指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景观元素的照明评价指标采取亮度或与照度相结合的方式。步道和广场等室外公共空间的照明评价指标采用地面水平照度和距地面1.5m处半柱面照度。

广告与标识照明的评价: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8的规定;外投光广告与标识照明的照度均匀度U1宜为0.6~0.8;广告与标识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广告与标识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应限制广告与标识照明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0.2条的规定。

表8 不同环境区域不同面积的广告标识照明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下列规定:夜景照明设施在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表9的规定值;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表10的规定值;城市道路的非道路照明设施对汽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阈值增量不应大于15%;居住区和步行区的夜景照明设施应避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人造成眩光。夜景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值应满足表11的规定;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表12的规定值;夜景照明在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产生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13的规定值。

表9 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允许值

表10 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

表11 居住区和步行区夜景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值



关键词:LED照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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