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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衡在石油计量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 时间:2012-05-24 来源:网络 收藏

  超出误差范围显然不是单方面因素引起的,的准确度高于人工检尺,超差是因为两种计量方式原理不同,误差之间彼此独立,不存在交集,误差间不能相互抵消或部分抵消所造成的。

  但 Q/SH039- 019- 90 标准之 3.3.2.2 条同时规定:“运输损耗按批计算,同批同品种发运的油品溢耗可以相抵”。加上我们发往各石油公司以单车成为一个批次的很少,这就为的使用提供了条件。

  表 - 5 看出,以单车成为一个发货批次的只占总批次的 3%左右。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单车缺量提出索赔只有一次 (油品路途被盗,差量很大)。5节以上组成一个发货批次占总批次的的 78%。实践证明由 5 节车以上组成一个发货批次的随机误差的相互抵偿性 (按批统计) 可以满足交接计量要求。

  5、小结

  (1) 轨道衡和人工检尺两者计量原理不一致,误差彼此独立,两种计量方式下平均单车波动±400kg 左右是正常的;使用 0.5 级动态衡计量允差应更大。

  (2) 消除轨道衡与人工计量存在的系统误差后,其随机误差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3) 随机误差具有对称性、单峰性、抵偿性、有界性,5 节车以上为一个发货批次其随机误差抵偿明显,批次综合误差较小。

  三、重视理赔工作 减少用户索赔

  如前所述大部分用户没有建设轨道衡,只能采取人工检尺计量方式验收油品重量。一旦用户验收发生超定额差量,依据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 Q/SH039- 019- 90》 就会向炼厂提出索赔。接到用户投诉后,企业派人到现场处理。如果对方计量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计量操作规范,计量器具符合要求,现场测量后仍存在超定额差量,炼厂人员又无其他合理解释,就当场在双方认可的计量单上签字,明确表态将超定额亏量赔付对方。这种处理过程合情合理,一般炼厂都基本遵循这个原则办事。

  收、发货双方均采用人工检尺方式交接油品,用户投诉缺量,现场复测后仍有超定额差量,说明炼厂计量人员在发货计量时存在失误,责任在炼厂。炼厂主管领导为加强管理,一般会根据赔付情况处罚己方计量员,提高其责任心,从而减少索赔案例的发生。但使用轨道衡计量情况就发生了变化,一旦用户超定额亏量,现场复测又没找出其他问题,只能说明轨道衡失准。每年索赔次数和赔付量不大还可以理解,认为事出有因,只是暂时没找到;索赔次数和赔付量多了,企业主管领导就不会坐视不管了。如果此时追究轨道衡计量员责任,轨道衡计量员会辨解道:“轨道衡是经过国家有关机构检定的,称重准确与否肉眼又无法判断,追究我们责任不合理”。最后领导只好就把“板子”打到轨道衡设备身上,而无法追究个人责任,久而久之领导必定决策放弃使用轨道衡进行,而恢复人工检尺计量交接。

  因此,真正把轨道衡用于贸易交接计量,解决好用户索赔问题也是不可轻视的环节,否则再准再好的衡也不能用。这要求轨道衡管理人员要把工作做细做好,摸清轨道衡的运行规律,掌握衡器准确计量的方法,保证出厂计量的数据准确可靠。一旦发生索赔投诉,现场理赔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复测,仍有超定额差量要查明原因,以便改进和预防。其中使用轨道衡暴露出不少人工检尺计量存在的问题和规程不足之处,这些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查找原因,定量分析其对综合误差影响大小。因此理赔工作不仅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还要从技术角度解释清楚问题发生的原因。上述作法对轨道衡成功运用到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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