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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明确环保使用期限,控制电子产品污染

作者: 时间:2009-12-14 来源:中国电子报 收藏

  此外,还由于该通则为指导性技术文件,既不是强制性标准,也不是推荐性标准,标准组很难将所有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一一列出。所以,上述所列的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是仅供相关企业参考的作为“查表法”的内容。

本文引用地址://m.amcfsurvey.com/article/101143.htm

  为消费者利益提供保障

  据悉,该通则属于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本身不作为判定企业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正确与否的依据。但是,根据该通则或其他方法确定并标识在相应产品上的环保使用期限,若超出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则生产者或进口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产品生产、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并且要在包装物上,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或者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更深层的意义还在于,该通则出台后,在统一了企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后,为消费者提供了明晰的环保提示,让消费者能够一目了然知道自己所购买的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多久,从而在产品超出环保寿命期限后,及时对家电进行处理。“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消费环境,让电子信息产品能够安全、环保,切实提升消费者的生活水平,这是制定通则要达到的最终目的。”高振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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