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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浦不满光盘专利强制许可 再控台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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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07-03-06 来源: 收藏
  尽管已就Veeza新模式(CD-R收费新模式,见《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连续报道)与台湾地区重点光盘企业签订专利协议,但却依然有它的心病,因为,它与台湾国硕科技之间6年的专利诉讼之争仍对其构成威胁。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从了解到,该公司5项专利2004年在台湾地区被判令强制授权后,它一直不甘心,并于日前向欧盟提出控告,理由是,台湾地区偏袒当地企业,强制授权专利,侵犯了公司利益。目前,欧盟已承诺就此事展开调查。

  “不是所有专利都可以无条件。”昨天,飞利浦(中国)知识产权部与标准部门施炳强对记者表示。

  “马拉松”式诉讼

  飞利浦与国硕科技之间的专利纠缠发生于2002年,之后它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侵权上诉,初判结果为:国硕侵权成立,但飞利浦也在滥用专利。飞利浦不满,并再次向台湾地区新竹法院、ITC提出诉讼,要求禁止国硕在美国销售使用其专利的光盘。

  2004年3月,ITC重审认定飞利浦滥用专利权。7月,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局则强制要求飞利浦须向国硕授权5项CD-R专利,这也是台湾地区科技界首次据专利法裁定
案例。

  飞利浦自然仍是不满,继续上诉。不过,2006年7月,再次被台湾地区相关机构驳回。目前,它已向台北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事实上,前不久,ITC上月6日再次作出最新判决,认定我们并没有滥用专利。”该人士说,国硕等公司未获授权的光盘,目前已被禁止在美销售。这也是该公司根据美国《关税法》“337条”对两岸光盘企业实施的最新动作。

  国硕科技发言人李朝钦表示,公司退出美国市场已四五年,目前美国公司主要是发展中、南美市场,产品被禁,对业务没有影响。他透露,飞利浦的动作显示,它的新模式已经得逞,这一模式收取的专利费,仍占据光盘成本的25%以上。

  大陆不会

  国硕公司代理律师、台湾常在事务所律师林秋琴之前对记者说,飞利浦费基本靠两岸企业支撑(大陆与台湾地区的CD-R光盘占全球80%以上),应对它实施“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任何国家、地区都有权依照本国或地区最高利益,在保证一定费用基础上,要求专利拥有企业实行强制授权。中国2003年已颁布《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知识产权专家于国富律师表示,这是防止滥用专利、平衡企业利益的途径。

  不过,施炳强表示,国际上对强制授权的规定,一般是以国家、地区人民的健康卫生安全为前提,属于公共领域,而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则明显是以行政力介入商业谈判。“那这样一来,任何企业的专利权都很难得到保证。”

  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委员会秘书长王勤表示,从专利法角度看,中国光盘企业确实有权提出上述要求。但他强调,从中国与欧、美等国家商业合作前景,尤其知识产权战略等大局来说,大陆方面不会提出这类要求。

  “我们一直支持企业向飞利浦争取自己的利益,毕竟,新的专利收费仍然占据光盘总成本近30%的比例。”他透露,大陆光盘企业目前仅个别公司与飞利浦签订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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