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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汝京胜诉投资中芯案 是公司行为非个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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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07-03-16 来源: 收藏

  据港台媒体报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对投资大陆事做出判决,撤销原台湾“经济部”原处分与“行政院诉愿会”诉讼裁决,判决

  此前,台湾“经济部”认为,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罚款五百万元新台币,并限期六个月内停止投资。

  张汝京不服,向“行政院诉愿会”提起行政诉讼遭到驳回,张汝京遂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书表示,“经济部”的处分无非以开曼中芯公司投资中芯上海公司时,张汝京为唯一董事、总裁及CEO,并兼任中芯上海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但他所拥有开曼中芯公司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零点五,并非主要投资人。

  另外,开曼中芯公司投资中芯上海公司是由董事会决定,是公司的行为,而非张汝京个人行为,张汝京迄今并未持有中芯上海公司股份,所以不能把这项投资行为当作张汝京个人所能支配的投资,原处分与诉讼裁决有误,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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