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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依法提供安装与推广非微软软体的自由

作者:欧敏铨 时间:2003-08-27 来源:CTIMES 收藏

台湾公司26日举办一场别具意义的研讨会,专门介绍「与美国司法部和解协议内容及落实方案」,针对台湾产业界及学术界详细介绍美国和解协议内容的重要事项及公司已采取之许多履行措施,包括与厂商的关系均会维持一致性的标准,同时也已与电脑制造商密切合作,提供安装与推广非微软软体的自由。

本文引用地址://m.amcfsurvey.com/article/182995.htm

美国微软公司与美国政府间的反托拉斯诉讼案是在2001年底达成和解协议,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并已於2002年11月正式批准了美国政府与微软之间的和解案,该和解案是由美国司法部(DOJ)、九个州和微软所共同建议。此案的批准,结束了缠讼达四年之久的反托拉斯案。本和解协议范围大且影响深远,规范了微软公司商业行为的许多面向,在和解协议的五年执行效期内,微软公司将持续释出技术资料,并履行其他规范。

微软公司内部反托拉斯事务执行官律师 Mr. David Dadoun 表示,「美国行政和解协议」内容说明微软与厂商的关系将会标准化,不论其是否与竞争厂商有密切合作而有不同的对待,同时适用对象不限於在和解协议中所明文要求的前二十大电脑制造商,而是涵盖数百个与微软公司有直接关系的厂商,此外,微软也会在中加入新的功能,以便於其他竞争软体的推广,例如新设计会隐藏原本的功能,同时将竞争软体设定成「预设」的程式,让电脑制造商及使用者更方便的做出选择以便於非微软软体的推广。

本文由 CTIMES 同意转载,原文链接:http://www.ctimes.com.tw/DispCols/cn/%E5%BE%AE%E8%BD%AF/0308271858KM.shtmll



关键词:微软OEMWind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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