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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墣:紫光来袭 台IC产业如何接招?

作者: 时间:2015-12-21 来源:工商时报 收藏
编者按:红色供应链议题说明台湾虽有广大国际客户和良好全球营运能力,但在资本竞争下,台湾厂商和政府反应皆略显吃力,显示台湾厂商和政府在国际开放与国际资本运作的经验与能力仍有所不足。

  中国将积体电路(IC)产业视为一大发展目标,在已有稳定下游通路、品牌,却缺乏完善上游供应链的情况下,透过资金来并购海外公司或投资中国本土厂商是最快速的发展手段。而台湾的IC设计、制造与封测产业享誉国际,也成为中国这波半导体战略中入股与合作的优先目标之一,近期集团的积极行动正是为此而来。台湾的IC业者与政府如何应对,本文将从两岸的政策与产业面来进行分析。

本文引用地址://m.amcfsurvey.com/article/284635.htm

  一、Flash一条龙布局

  中国同方国芯在2015年11月6日正式透过资产重整加入集团,由紫光春华持有36.39%的股权。同时,同方国芯提出私募800亿元人民币的增资案,其中600亿将用于建造快闪记忆体(Flash)工厂,其余用于收购台湾封测大厂力成25%股权与其他产业链上下游厂商,正式展开紫光集团的Flash产业一条龙布局行动。快闪记忆体是ICT资讯、通讯产业中很重要的资料储存产品,举凡智慧型手机、电脑、家电等等,都有采用快闪记忆体晶片,是相关产业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电子零组件。

  在往上游布局方面,紫光2015年10月成功挖角台湾南亚科总经理暨华亚科董事长高启全,为台湾记忆体产业(主要是DRAM部分)投下震撼弹。11月再提购入力成非公开发行股权,若通过台湾政府审议,将拥有力成25%股权,并成为最大股东。力成为全球第五大封测厂,以记忆体的封测技术最为出色。

  而往下游市场,紫光集团2015年9月宣布与北京数据互联宽带数据中心和Microsoft(中国)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9月30日由全资子公司紫光联合资讯系统有限公司(UNIS Union Information System Limited)签署认购美国Western Digital Corporation(WDC)增发新股的《股份认购协议》;若通过美方审核,将拥有WDC 15%股权,可强化云服务设备和服务能力。加上WDC今年10月曾提出并购Flash大厂SanDisk的计划,不难联想紫光希望借此间接投资Flash制造业务。

  二、台湾法规对中国投资之规定与限制

  力成与紫光集团旗下公司在10月30日签订策略联盟合约,同日在董事会上通过私募发行普通股案。力成指出,这次私募为策略性投资,目的是提高公司获利,并借着紫光集团在中国半导体产业供应链的地位来强化力成的中国角色。在同一份声明中,力成也点出本次私募可望加强产业垂直整合,并透过稳定客源、共同开发市场、提升封装及测试技术效益等,增进公司产能并降低成本。本案目前仍未送交台湾相关主管机关,若未来顺利成行,紫光集团将有力成25%持股,总交易金额预估为194.7亿元新台币。

  此外,紫光集团对IC设计商与群联也表达出高度兴趣。而台湾相关法令对IC封测与IC设计之海外投资规定略有不同:

  1. 中国投资台湾半导体产业相关法规-IC制造封测产业

  中国人民来台许可办法第4条第1款表示:“投资人依本办法规定应申请许可之投资行为如下,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10%之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份。”意即只要对上市柜公司超过10%投资案均需送审。

  而IC制造、半导体封装与测试业属于开放中国投资的事业,其中有2项限制:﹝1﹞应提出产业合作策略并经专案审查通过;﹝2﹞对投资事业不得具有控制能力。其中,第一项审核程序涵盖陆委会、金管会、国安局与工业局等单位,最后才会提报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而第二点“不得具控制能力”之内容,根据投审会函文,操作定义为:(a)应承诺陆资股东不得担任或指派其所投资事业经理人;(b)担任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其他股东担任总人数;(c)不得于股东大会前征求委托书等。参照相关法条可知,紫光入股力成一案仍有许多但书。

  2. 中国投资台湾半导体产业相关法规-IC设计产业

  针对紫光集团有兴趣投资IC设计商与群联的问题,经济部《中国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中虽无直接文字涉IC设计产业,但若根据行业标准别,中类编号和业别中74专门设计服务业,仍与IC设计业相关(如下表)。

  就经济部行业标准分类和公司行号营业项目代码来看,IC设计业属于I501010,对照主计处行业别规,范围为7112工程服务及相关技术顾问业和7409其他专门设计服务业,即表二所列项目;然而经济部所开放项次为“属特制品之设计服务者”,在行业对照表中并无相关字样,因此存在讨论空间。

  若特制品设计服务为I501010下的独立项次,则IC设计就是非开放项目;但若特制品设计服务泛指其他专门设计服务业,则IC设计业就会归类为陆资可投资事业。若暂且不论其中牵涉的政治与法律问题,就现实操作面而言,即使IC设计业符合中国投资项目,仍须符合大陆人民来台许可办法第4条第1款相关规定:只要投资累计持股比重逾10%,就需专案审查。

  目前台湾投审会采认主计处100年第9次修订后版本,其中将原7409中的IC设计归入7112细类“工程服务及相关技术顾问业”,据此,现行主管机关认定IC设计为未开放中国人民投资的产业。

 三、两岸产业优劣势分析

  1. 中国:集团式发展的矛盾

  中国的市场庞大,且有众多名号响亮的终端品牌可支援产业链发展,市况良好时,供应链中的相关企业也能雨露均沾,这是集团式发展的优点。但相对的,当主力产品市场遇到困难时,所有关联企业都会受波及,此为集团式发展的缺点。

  紫光集团旗下的Flash产业链包含资料中心、运算、传输、储存与软体,因此投资WDC零组件尚称合理。而紫光也借WDC入主SanDisk的机会,透过并入的同方国芯进行增资,进而成为中国Flash产业最重要的公司。与此同时,中国既存的晶圆制造业者(如中芯国际和武汉新芯)也有高度的资金需求,然而这些公司分属不同集团,彼此间难以共享资源。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紫光对手机行动AP的产业布局上。若紫光继续透过增资整合中国展讯和台湾,将会冲击到中国手机品牌厂商自行扶植的海思和大唐联芯。

  紫光集团崛起并非集团式经营唯一产生矛盾的公司。近期以来,中国的集团式作战已呈现借补助款挟外援抗本土的现象,透过国家资金改变中国原本的竞争态势或趁机转换跑道,但却排挤到国内拥有相关技术的厂商。

  2. 台湾:态度须更开放

  台湾半导体产业享誉国际,客户更是遍及全球;然而国际化公司需要国际化营运,不论是资金、技术、商品还是人才,台湾需以更开放的态度来与国际接壤。

  以人流为例,需使台湾成为国际人才愿意参与的国家。资讯流方面,是指专利、技术和保密功能之外,需扩大国际合作,吸收国际新知与概念,并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平台。在物流方面,各种国际贸易协议,如TPP、FTA等,皆有助以出口为主的台湾半导体产业透过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取得外销市场。

  金流也是重点。紫光集团采取高度资金操作的手段来袭,台湾本身须更熟悉国际市场操作的模式。虽然投资和投机在资金市场已难分辨,但若不能以国际金流成为台湾骨干,则产业要大规模再往上提升,势必会遇到较多瓶颈。

  四、结论

  中国在发展IC产业时参考了台湾半导体产业的垂直分工模式,但台湾式的垂直分工和中国集团式发展,两种模式之间其实存在着矛盾。中国集团式的作战思维能强化上下游的完整性,但由于同一产业的不同集团间难以让资源互通有无,使官方资金不是被平均瓜分,就是发生资源排挤问题。若政府不能以更宏观的方式检视市场运作机制,补助反而会造成市场动荡不安。

  相较之下,缺乏大型终端市场的台湾,半导体业发展出专业的垂直分工架构,借此分散风险并达到规模经济,因而成为经典的产业操作方式。但在中国准备发展半导体产业之际,台湾厂商面对中国资金和市场的利诱威胁,更需审慎应对。

  投资限制的目的在于保障台湾产业健康发展,而面对国际投资时,则宜采审慎但开放的态度。以紫光一条龙计划为例,被投资的厂商可望直接获得资金挹注及对方的市场。若能掌握主控权,将生产和研发根留台湾,对台厂而言将利大于弊。相较资金转投资其他国家或在中国成为竞争对手的资金,接受投资更能有效降低产业可能面临的供需失序情况。两岸关系特殊,在商业上若有公司情资外流或淘空的问题,外资与陆资应透过相同的规范来保障;适度消弥陆资与其他外资的差异,市场机制才能正常运作。

  由于紫光投资台湾关键半导体产业是一项重大议题,因此立法院日前决议,针对紫光打算收购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矽品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家半导体封装测试公司股权一案,经济部等相关单位应予严审,在相关影响评估等未向立法院报告前,不得许可。因此,后续发展可能要到2016年才会明朗化。



关键词:紫光联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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