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小活动你都参加了吗?快来围观一下吧!>>
电子产品世界» 论坛首页» 综合技术» IP电话有点烦

共1条 1/1 1 跳转至

IP电话有点烦

菜鸟
2003-05-15 16:25:58 打赏
4月底,河南传来的消息再次使IP电话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遭到河南省通信公司的话务封堵,该省的其它电信运营商已长达20个月无法正常开展IP电话业务。   一方面是话费频频跳水,一方面是用户拿着电话卡没法用,IP电话市场正越来越深地陷入混乱。而消费者在面对低价诱惑的同时,也忍不住抱怨IP电话:怎一个“烦”字了得!   降价背后   目前,市场上的IP电话卡五花八门,价格也低得让人瞠目结舌。一张面值100元的铁通IP电话卡,售价只有38元左右,如果跟卖卡人砍价,甚至能以更低的价格成交。而这还不是最便宜的,据说在广东,IP电话的资费已经低到了9分钱一分钟。   但在低价的背后却藏着“郁闷”两个字——IP电话的接通率与它的售价似乎是成正比的。记者曾经对几种IP电话卡进行试验,一共拨打了15次,只接通了3次。其中9次是在拨出长途电话号码之后被提示无法接通,另外3次则是连这个IP电话的号码都无法接通。   许多人开始埋怨IP电话卡低劣。其实,只要了解IP电话工作原理就不难知道其中奥妙了:   如果一个吉通的用户拨打IP电话,他要通过本地网,也就是电信或网通的网,把电话拨到吉通的网关上,通过这个网关将原来的语音信号转入互联网,通过互联网转到拨号的城市,再通过网关转入本地网,经过这样的周折,对方才能接听到电话。   而目前中国经营IP电话的6家运营商中,只有电信和网通、联通有自己的固定电话网络,其他几家,包括中国移动、铁通、吉通都只能租用电信等公司的主干网。如果要打压对手,完全可以在互联互通上做一些手脚,使其电话接通率过低。这样,用户不堪其扰,不得不转向寻求主导运营商的服务。而且,做这样的手脚并不难,只要在接口端修改一些数据,就可以控制竞争对手的电话接通率。   “实惠”的陷阱   尽管打折已经成为商品促销的不二法则,但像IP电话卡这样,全行业、大幅度、几年如一日地打折,却不能不说是异数。表面看来,消费者也确实得到了实惠:IP电话本来就比电信长途通话便宜,何况电话卡还是以3~4折的价格购买?   于是,IP电话在中国就形成了燎原之势。据信息产业部统计:2003年2月,国内长途电话通话时长为856980万分钟,而IP电话国内通话时长1135793万分钟,是长途电信通话的133%。国际长途通话时长6509万分钟,IP电话国际通话时长15856万分钟,是国际长途电信通话的244%。也就是说,在长途电话领域,IP电话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二了。   但就在IP电话对广大消费者拨打电话的习惯甚至生活发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时,各种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各个运营商之间“联而不通”。   2003年3月13日,《兰州晨报》刊登的一篇文章,即甘肃吉通、网通、铁通、联通、移动等五家公司联合发布的《告广大用户书》,将各运营商之间利益斗争赤裸裸展现在用户面前。   在《告用户书》中,五家公司列举了甘肃电信“恶意诽谤”,并以各种理由破坏自己IP电话业务的事实,并“郑重承诺:以上五家电信运营商网络运行正常,如用户在使用上述业务期间无法拨通,请用户向甘肃省通信管理局、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投诉;向有关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或到法院起诉。”而他们随后出具的数据表示,在2、3月间,兰州的IP电话的接通率时好时坏,大部分时间徘徊在50%以下,最低时接通率只有20%。   同样的情形还出现在山东、河南、江苏等省。   就在各运营商各执一词,大打口水战的时候,消费者却不得不面临这样的困境:花了几十元买来的IP电话卡形同废纸,或是打不出去,或是通话质量太差。难怪有人手中握着一大把无法使用的IP卡,哀叹这是一个“实惠”的陷阱。   反击陷阱   然而,IP电话带给消费者的烦恼还不仅仅局限于互联互通方面。和一般的电信资费不同,IP电话卡是采取先存款、后消费的预付机制。因此,即使互联互通出现障碍,消费者也不得不为享受不到的IP服务买单。而且,IP电话卡一般是有使用期限的,一旦“有效期”过去,即使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完全实现,也不能再使用IP电话服务。记者本人就曾有过这样的遭遇:花35元买了100元联通的IP电话卡,却始终无法使用。后来,当本地联通的IP电话终于能够正常使用时,这张卡却已经过了有效期。   那么,面对电信运营商这种只收钱、不服务,或相互推诿责任的做法,消费者就只能任人宰割了吗?记者请教了法律界专家。   专家指出:IP卡提供给消费者的,仅仅是一个账号,这类似于储户在银行的账户一样,不应该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即使消费者的IP电话卡已经过期,但由于他已经为此付费,那么运营商依然有义务为消费者服务。   至于消费者买了电话卡不能使用,性质和商家收了钱不付给东西是一样的,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性质。运营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偿。而消费者也应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挽回损失。 摘自《电脑报》



关键词: 电话 有点 电信 运营商 电话卡 消费者

共1条 1/1 1 跳转至

回复

匿名不能发帖!请先 [ 登陆 注册]